时间: 2022-01-30 15:12:53 来源:北纬网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由于我市严格落实防疫政策,截至目前市内未出现过大规模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个人需要配合当地相关防疫政策,共建防疫屏障。然而,总有一些人我行我素,更有甚者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最终受到了处罚。
案例:2020年2月3日,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孔坪派出所接到雨城区望鱼镇政府警情,告知村民吴某与设置在村口的疫情防控监测点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且辱骂、持械威胁监测人员,造成不良影响。
警方接到警情后,立即出警赶至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当日早上吴某出村时,破坏了村里设置的警戒线,回村时不仅没有戴口罩,还不配合监测人员对其进行的体温监测,在监测人员讲解有关规定时,吴某情绪激动,发生口角,并持械威胁监测人员。好在被拦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月4日,孔坪派出所将吴某传唤并对其行为进行了训诫。让人没想到的是,吴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然不思悔改,在返家途中,遇到执勤人员李某某时,因被警方训诫想不通,再一次用言语辱骂、挑衅对方。
最终,雨城区公安分局孔坪派出所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吴某寻衅滋事,依法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以案说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网记者 鲁妮娜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北纬网 日期: 2022-01-30 15:12:53
编辑:夏天
北纬网 凯发k8手机娱乐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袁红伟(18980172300)律师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arbs#beiww.com(请将#替换为@) 举报电话:0835-2350262 1778161066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7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0801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