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11-01 16:08:49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停在小区里的车被偷了,除了报案之外,找物业公司交涉往往是当事人的第一反应。理由也很简单:车停在你的管理范围内,我还付了停车费,车丢了你当然得赔。
那么,如果业主发生了诸如此类的事情,法律是如何约定的呢?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情回顾:
车被盗物业拒绝赔偿
2012年6月,刘某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了3200元停车费,物业公司出具的发票上写着此款是“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停车管理服务费”。2013年1月,刘某将车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车位内,后该车被盗。刘某认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对于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20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没有与刘某对车辆保管进行约定。物业公司收取的3200元是车位租赁费,不是保管费。停车场有监控设备,24小时专人值班,因此对刘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不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
物业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物业公司虽未向法院提供书面合同,但依据刘某向物业公司缴纳的停车服务管理费的发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现刘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该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付刘某全部损失的20%。
律师观点:
合同是否约定是关键
“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受损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冯康伟表示,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的保管责任,同时业主缴纳了停车费,并办理了相关的车辆出入库手续,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即包括了车辆保管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要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车辆的保管进行了约定,如果约定了车辆保管的义务并缴纳了车辆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车辆保管的内容,也没有缴纳车辆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则可以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责任编辑:姜雨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6-11-01 16:08:49
编辑: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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